ARC 文档在 LLVM 网站上是公开的,因此 NDA 在这里不是问题。
我发现在为 ARC 准备代码时,我在很多以前会使用 (id) 的情况下使用 (NSObject*)。
例如,如果我正在编写一个 initWithParent: 方法,它可能是
-(id) initWithParent: (NSObject*) parent;
我以前会写的地方
-(id) initWithParent: (id) parent;
我的问题是——这种做法有意义吗?
我相信这适用于大多数情况,至少如果您的对象派生自 NSObject(并非所有东西都如此)。 Here's an interesting blog post on the subject (独立于 ARC)。
关于iphone - ARC 是否意味着我应该声明静态类型而不是 id?,我们在Stack Overflow上找到一个类似的问题: https://stackoverflow.com/questions/6585278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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